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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投标要知】采购活动中,哪些要公示?哪些需公告?

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少玲 2022-05-07 16:52:06

国务院2012年施行的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规定,“公告。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。”而在政府采购领域,公告主要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,依法在一定范围内,对已经决定的事项进行事后公布。其目的是为了让参与者知晓并据此进行后续采购活动。

在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(2020年版)》中,共有14种公告信息格式规范,即政府采购意向公告、资格预审公告、招标公告​、竞争性谈判(竞争性磋商、询价)公告、中标(成交)结果公告、更正公告、终止公告、合同公告、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、投诉处理结果公告、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。

而“公示”,《现代汉语词典》解释为让公众了解并征求意见。百度百科则解释为,它是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事先预告群众周知,用以征询意见、改善工作的。

与“公告”相区别,公示是事先的公示,不是事后的公示。公示的内容是初步的决定而非最终的决定。目的是为了让参与者了解初步决定的内容,进行监督、提意见和建议,进一步完善形成最后决定。

根据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(2020年版)》,政府采购法定必须的事项中,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只有一种,即单一来源采购公示。并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。在政府采购实践中,还用到“公示”的有采购需求公示、进口产品采购公示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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